发布时间:2020-06-09 17:03 来源: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:5228
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县直各单位:
根据《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》、《云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机制的实施意见》(云政办发〔2019〕67 号)、《曲靖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确认及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的通知》(曲政办函〔2019〕94 号)文件要求,结合师 宗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,经县人民政府同意, 现将《师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》予以公布,并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公布之日起,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。未列入清单的机构(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、 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,部门的内设机构、派出机构,以及其他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),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 2 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,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,应当报 请主管部门制定。
二、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,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 文件起草、合法性审核、备案、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,落实行 政规范性文件“统一登记、统一编号、统一公布”等制度。
三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,可以根据法律、 法规、规章的调整,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 会公布。
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0 年 6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