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19-11-19 10:14 来源:政府办 浏览次数:5738
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,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,保障广大市民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》《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》等法律法规,贯彻落实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(2018—2020年)的意见》相关要求,经县政府研究决定,将对以下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进行严厉禁止和打击:
1.严禁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等行为。
2.严禁经营超标、违禁、专业燃放类、未粘贴流向标识的产品。
3.严禁非法生产、经营“落地响”。
4.严禁经营未经许可非法生产、非法渠道流通的烟花爆竹。
5.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;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。
6.严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包括无理取闹、暴力抗法和报复执法人员以及举报人员的行为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应急管理、公安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法查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者增强自身安全与权益保护意识,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,并积极提供违法线索,协助执法机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。对举报者将依据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》实行奖励,并对举报者信息保密。
举报电话:13988972080 0874--5757046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师宗县人民政府
2019年11月19日